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系原告郭某甲之父,住(略)。
被告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2010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审判员王伟忠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