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武,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199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7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唐某林,现在塔子学校读小学二年级。被告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有不珍惜夫妻感情的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不得已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诉称:被告愿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唐某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7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唐某林,现在湘乡市塔子学校读小学二年级。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07年3月被告与同厂职工合办了一家幼儿园,在经营幼儿园期间,原告怀疑被告有不珍惜夫妻感情的行为,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3月原告外出河南打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时的嫁妆有一台29寸王牌彩电、一台容声牌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套液化气灶具、一张床、一个热水瓶及日常生活用品。夫妻共同财产一台格力牌空调,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林被告唐某某自愿负责抚养,小孩抚养费被告唐某某自愿负担,原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力,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三、原告尚存被告处的嫁妆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台格力空调归原告周某某所有。
四、被告唐某某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周某某人民币x元整。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长谢兵辉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人民陪审员刘映辉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