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何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

原告邓某,男。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为了家庭及小孩的健康成长,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于2012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丹嫔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某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