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川鑫福庆装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海峡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银川鑫福庆装饰石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济源市三星煤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银川鑫福庆装饰石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苗
审判员王某娟
审判员聂建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