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化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5月23日释放),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赃款人民币x元,归还给被害人郭达伟、郭伟涛。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泉
代理审判员沈思鑫
代理审判员詹文富
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卢亮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