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脱X,女。
被执行人樊XX,男。
委托代理人樊X,男。
郑某与樊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执行标的8972.4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其亲属表示愿了结此事,经做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某同意由樊XX给付7000元案结事了,被执行人愿承担执行费。现郑某已将款项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