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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樊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脱X,女。

被执行人樊XX,男。

委托代理人樊X,男。

郑某与樊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执行标的8972.4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其亲属表示愿了结此事,经做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某同意由樊XX给付7000元案结事了,被执行人愿承担执行费。现郑某已将款项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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