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滕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又名滕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谭健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及辩护人秦×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的犯罪事实如下,2008年2月3日下午,黎某某(已判刑)到贵港市X镇X路“星乐园”电子游戏室向陈×催债未果,黎某某便叫黄某廷(已判刑)帮忙催债。同日20时许,黎某某、黄某廷再次到星乐园电子游戏室向陈×催债,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黎某某、黄某廷、闭×佳(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滕某及黄某波、黄某某、黄某平(均已判刑)、覃×球(另案处理)等人与陈进召集的宁×寅、李×延、蒙×华、贾×庄(均另案处理)、陈××、黄×赞等人分别手持大砍刀、铁棍、椅子等工具,在覃塘区X镇X路溜冰场附近发生械斗,导致陈×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黄×赞、陈××、黄×华等人受伤。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某、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滕某为泄私愤,合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其认为当时其不是拿刀,而是拿铁管。其辩护人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滕某参与犯罪应是聚众斗殴,虽然其行为产生严重后果,但不是其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所以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由法院认定,但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滕某应该是从犯。2、本案主要是因为陈×欠黎某某的债务引起的,因此被害人有过错。3、滕某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滕某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3日下午,覃塘区X村的黎某某(已判刑)到覃塘区X镇X路星乐园电子游戏室欲向陈×追回陈×以前欠的“六合彩”赌债,但陈×以没钱为由要求迟些时间再还,黎某某不同意。催债未果,黎某某便离开星乐园电子游戏室,在覃塘街新镇西饭店附近遇见黄某廷(已判刑),遂叫黄某廷帮忙催债。同日约20时,黎某某、黄某廷再次到星乐园电子游戏室,经黎某某指认在场的陈×就是欠其赌债的人后,黄某廷就向陈×提出要其即时还钱,陈×还是以无钱为由要求过段时间再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黄某廷、黎某某等人离开游戏室走到覃塘溜冰场门口与闭×佳及黄某平等人商量如何才能追回这笔债,他们都认为只有用武力解决了,随后他们当中有人拿来一袋大砍刀分给在场的人。此时陈×也意识到他们会找人来打架,也召集宁×寅、李×延、蒙×华、贾×庄、陈××、黄×赞等人到星乐园电子游戏室,并叫人准备好铁水管预防黄某廷等人来打架。20时30分许,被告人滕某与黄某平、黄某某、黄某波(均已判刑)、覃×球(在逃)等人在黄某廷的带领下手持大砍刀朝站在星乐园电子游戏室门口的陈×等人冲去,黄某廷冲到陈×面前指着陈×说“就是他”,然后朝陈×砍去,被告人滕某与黄某平、黄某某等人跟着持刀朝陈×及其身边的人乱砍。陈×、宁×寅、李×延、蒙×华、贾×庄、陈××、黄×赞等人手持铁棍、椅子等工具,与对方在覃塘区X镇X路溜冰场附近发生械斗,被告人滕某见对方人越来越多而逃离现场。本次械斗导致陈×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赞、陈××、黄×华等人受伤。

经鉴定,陈×系被锐器作用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黄×赞、陈××的损伤均属轻伤;黄×华的损伤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8年2月3日20时,在覃塘镇X路溜冰场附近发生了因债务引起的聚众斗殴。已导致陈×死亡,陈××、黄×赞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同日覃塘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以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0月9日21时5分,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在覃塘镇红绿灯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前草坪将参与斗殴的涉案人员滕某抓获当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滕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4、在逃证明,证实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闭×佳、覃×球、“鸡肥”现在逃。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滕某参与械斗的现场位置、状况。

6、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08年2月3日20时许,其接到其二哥陈×打电话给他说有人来游戏室闹事,其即和蒙×华、李×延一起赶回覃塘镇其二哥的游戏机室。刚坐下来,就见站在溜冰场门口的几个男子走进来,直接对陈×讲是否还钱陈×说现在没钱,一周某筹得多少还多少,但那个带头的男子说不行,今晚一定要还,要不谁都不好过,要打随便你叫多少人来帮都行,说完他就转身走到门口用手机打电话叫人过来。其便和陈×商量叫人去买些水管回来防备对方讨债的人等一下来闹事打人。后来不知谁叫人去附近买了7、8条铁水管回来。这时原先那个带头讨债的人带着一帮手里拿着长砍刀的男子,冲到店门口朝陈×砍,其和陈×的朋友便马上各拿起水管抵挡,突然间其腰后背处和左手肘部各被砍了一刀,痛得要命,其便挥起水管乱舞抵挡。大约十几分钟后,其朋友越来越多,把这帮讨债的人打退到溜冰场。其感到头昏眼花,蒙×华便叫一辆三轮车送其去覃塘医院包扎治疗。其二哥陈×因受伤也被送进医院。后来医生说要转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其和陈×、还有另外一个受伤的朋友黄×赞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其二哥陈×当时身穿红色风衣。

7、被害人黄×赞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8时,其吃过晚饭后走到覃塘溜冰场,见到其朋友陈××和陈×和他人吵架,其刚站到陈×旁边,就看见十几个年轻人,手持砍刀从溜冰场的巷子冲出来,其中有个人用手指向陈×,那十几个人便持刀砍过来,其便举起手抵挡,被砍中手腕、手指,其还被对方踢倒在地上,又被砍中头和屁股,浑身是血。后来便叫朋友送其到覃塘区人民医院,刚上三轮车,其便晕了过去。

8、证人宁×寅的证言,证实其在陈×经营的“星乐园”游戏室打工。2008年2月3日19时许,其和陈××、陈×、贾×庄、李×延、蒙×华、黄×赞等人在游戏室里聊天,见到黎某某、黄某廷和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共三人来到游戏室追陈×还债,陈×说要过一个多星期才还,黄某廷则叫陈×马上还清赌债,并留下叫陈×看着办的威胁话,便离开游戏室。大约过了20分钟的时间,其看见有一辆小车停在覃塘镇溜冰场的正门,从车上走下四个平时经常和宝廷一起的年轻人,从车上搬刀具下车进入溜冰场内,又过了五、六分钟的时间,黄某廷带领十几个手持大砍刀的年轻人从溜冰场的正门冲向星乐园游戏室,宝廷手持砍刀指着陈×讲就是这个穿红色衣服的人,然后右手持大砍刀往陈×的头部猛砍了一刀,那十几个人也跟着用刀砍陈×,其和陈××等人见到这种情况后,也拿起游戏室里的凳子等工具和宝廷等人打起来。双方打了几分钟后,其见陈×倒在了离游戏室不远的烧烤摊处,流了很多血,其便和蒙×华,陈××等人送陈×到覃塘区人民医院抢救,之后发生的事就不清楚了。陈×当晚穿红色风衣。经常和黄某廷在一起的四、五个人一起砍陈×。

9、证人蒙×华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陈××、李×延三人在根竹吃了晚饭后回到星乐园游戏室门口,见到陈×、陈××、“细灭”、李×延、宁×寅、贾×庄、“老蒋”等人站在星乐园游戏机室门口聊天,其也站在网吧门口,不久便见到一辆小轿车停在溜冰场的北门旁边,从车上下来三个男子,下车后往溜冰场走。约三十分钟后便有十几个人拿刀从溜冰场冲出来,陈×松便在溜冰场门口挡住那个戴鸭舌帽的男子,同那个人讲了些话,另外那些拿刀的人则站在星乐园游戏室门口,陈×便退到游戏室里面拿出铁水管出来,其见到陈×、陈××、“细灭”手上拿有铁水管,此时在溜冰场北门,那个头戴鸭舌帽的高大男子用手将陈×松推开,气势汹汹地冲过来,并从那帮人手上抢过一把大刀,指住陈×讲:“就是他,做其”,便用刀朝陈×的头上劈去,劈中陈×的头部,陈×便跌倒在地上,“细灭”便过去扶起陈×,也被这帮人砍,其见状,便往美百佳超市方向跑去,李×延不小心碰到摩托车跌倒在地上,便有一个拿刀的男子冲上去想砍李×延,其见状就过去抱住想砍李×延的男子,那个男子砍了一刀其手腕,其便同李×延继续跑。此时其见到陈×跌倒在药店门口后又爬起来,当时有人拿刀站在陈×旁边,是否砍到陈×其没有注意。陈×走到美百佳旁边的路口时,就跌倒在那里,后来便有人扶陈×上三轮车送去医院了,其当时也送陈××坐三轮车去医院了。在那帮人中,其认识一个三里镇X村名叫子江的人,姓啥其不知道,当时子江手上拿着刀,但子江是否打到陈×,其没有看到。

10、证人李×延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晚上7点多钟,其与陈××、蒙×华三个人从根竹乡坐出租车回到星乐园游戏室,见到游戏室对面的溜冰场北门有十几人在那里,有人在打电话。不一会儿见对方的人已拿大刀朝他们冲来,其中一个较高的男人,指住陈×讲:“就是他”,这男子马上拿刀朝陈×砍去,其就马上拿起游戏室的凳子挡对方的刀。打了两三分钟,对方的人就从溜冰场门口走去,他们这边的人就朝对方逃跑的方向反攻过去,对方的人就从溜冰场南某跨过公路跑去,后有人喊不要追了,其就转回头到游戏室,听说陈×被砍伤了。警察到后,其就赶到医院服侍伤者,后来陈×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陈×身穿红色风衣。

11、证人贾×庄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晚上大约8点钟,其到朋友陈×、陈××两兄弟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玩,见游戏机室里有陈×、陈××、宁×寅、李×延、蒙×华、“老蒋”“老鼠”等将近十人,陈×讲过一会可能有人来打架,叫其不要走,还打电话叫他爸陈×松过来帮劝架。陈×松赶过来劝说对方不要打架,但对方不予理会。过了四、五分钟,有一辆车开到溜冰场门口停下,溜冰场里有人出来从车尾箱扛下一个装有刀具的蛇皮袋。又过了几分钟,那个人带着7、8个拿砍刀的男子从溜冰场冲出来,指着陈×用壮话讲:“就是他,打!”,话音刚落,那些人就拿刀砍向陈×,其拿坐椅朝对方的人挥舞,打了三分钟,对方的人就撤退了,后其在建行旁边的烧烤摊旁,见到陈×躺在地上,全身是血。其便叫了一辆三轮车把陈×送到覃塘医院。

12、证人陈×松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时许,其听说其儿子陈×与覃塘镇的一帮年轻人在溜冰场准备同三里镇的一帮年青人打架,其马上骑摩托车去到振兴路溜冰场那里,看到三里镇大约二、三十名青年男子正站在溜冰场一边,与大约二、三十名覃塘镇青年男子隔街对恃,其儿子陈×和陈××也在其中。大约晚上8时15分钟,其看见一辆白色的轿车从贵港方向开来,停靠在“莎啦啦”茶庄门口处,黄某廷从车上抱一堆砍刀下来,分发给三里镇的那些年轻人,其立即上前劝阻,但黄某廷不理会,并先带头往覃塘镇的那帮青年冲去用刀乱砍,其见到这一情况后,立即打电话报警。覃塘镇的二、三十名男青年与三里镇X镇这边人多,黄某廷见打不过便逃跑。这时,公安民警也赶到了,打架的人见到民警来到,便四下逃跑了。黄某廷和滕某是从小轿车下来的,黄某廷把刀从轿车拖下来后,滕某和黄某廷一起把刀分给其他人。其听陈××说,是黄某廷和滕某等人用刀砍他们。

13、证人曹×林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见黄某廷、滕某、一个卷发男子等人手拿长刀冲向陈×,滕某先讲话,具体讲什么,其听不懂。卷发男子手上也拿着刀,拦住滕某说:“都是自己人,不要打了。”滕某用壮话回答,意思是不帮自己人,反而帮别人,等一下打起来,就不给面子你。后其见黄某廷从那帮人手中夺过一把刀,指住陈×讲了一句话:“就是他。”边说边举刀往陈×头部劈了一刀,滕某等人也一起冲向陈×那帮人,覃塘镇那帮人见对方动手了,也拿起长凳和铁水管和对方打起来,场面很混乱。覃塘镇“星乐园”那帮人就被黄某廷、滕某等人追打到新健药房的烧烤摊旁边,其见到其中有个人被黄某廷、滕某等人砍跌倒在烧烤摊旁边。黄某廷、滕某等人见人被砍跌之后,便转过头走了。当晚滕某身穿白色运动服。

14、证人陈×初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大约19时30分左右,陈××打电话给其讲有一帮三里人到电子游戏室来踢场,快回来看看。其大约20点多钟回到游戏室,见到陈×倒在覃塘镇美百佳超市的旁边,伤得很严重,血不停地流,其便叫了一辆三轮车将陈进送到覃塘医院,陈××和陈××的一个朋友也受伤被送到覃塘医院。后因伤势严重转院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

15、证人谭×军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站在游戏室门口看见好几个人手持砍刀从溜冰场内跑了出来,持刀追砍另几个人,其就躲到隔壁的网吧内看。后来,公安民警就来到,那些打架的人也纷纷离开。

16、证人黄×莉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晚8点多钟,其看见很多人站在振兴路溜冰场门口。后来见卢×志带着一帮人持刀或棍从美百佳超市X巷子走出来,往溜冰场方向追过去了,没过多久,其就看见有四、五个人被别人追回头,往美百佳超市X巷子跑,其中一个屁股被砍伤流了很多血,跑了几步就摔倒在地上,后面跟着跑上来四个手上拿有长刀的人,都拿刀朝倒在地上那个人的头部砍去,其中砍得最狠的是一个三十多岁穿黑色外套的男子。那人开始就是朝那倒在地上的人的头部砍,刚砍了一、两刀,可能是见刀砍下去不出血,便把刀拿起来看了看,发现是用刀背砍,就转过刀刃这面朝倒在地上的人的头部砍了四、五刀。这时,就有一个穿红色风衣的男子冲过去用手勒住那个男子的脖子不给其再砍,那穿黑衣的男子把抓其脖子的人摔倒在地上,拿起地上的刀朝振兴路东边跑了,穿红色风衣的男子就拿刀追过去了。

17、证人巫×兴的证言,证实其站在浪缘网吧门口看见有两帮人对峙着。不一会儿,便看见从溜冰场走出来的那帮人中走出一个三十多岁,穿白衣服的男人挥起手中的西瓜刀砍人,两帮人便混打在一起。那帮人往美百佳超市方向去后,其和谭×军也往美百佳超市走,见到在接近十字路口一家珍珠奶茶店对面的街中央躺着一个二十多岁身着深色衣服的年轻人,身上流着很多血,头部和肩膀被砍伤。谭×军说那人和他是同一条街的,其和谭×军及群众把那名被砍伤的年轻男子抬上一辆三轮车送到覃塘区人民医院。听谭×军说那个伤者叫“阿某”,具体姓名不清楚。

18、证人包×华的证言,证实其在振兴街摆夜宵摊。案发当晚8点多钟,其突然见有十多名青年男子手持长刀、铁水管大声叫喊着从其经营的夜宵摊口往溜冰场方向跑去,他们冲到溜冰场门口处,就同另外一帮青年男子打架,另外那帮人也持有刀、铁水管,最后追打到美百佳超市路口才散。

19、证人陈×文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4日8点多钟其打开店门准备打扫卫生时,发现在其店铺东侧,溜冰场铁门处遗留有六、七某、七某公分长的迷彩服样式刀套,并且地面上有少许滴落状血迹,后环卫工人就过来把它们扫走。

20、证人杨×兴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点40多分,其见对面的星乐园电子游戏机室门口不知为什么,一下子聚集了十几个年轻男子围在那里,而游戏机室门口也站着一帮男子,互相对峙着。突然间,那帮围着星乐园游戏机室的年轻男子中,有人大吼一声:“打他!”,那伙人就举起大砍刀,砍向站在游戏机室门前的那几个男子,场面就一下子乱了起来,围观的群众马上散开。过了十分钟左右打斗结束后,其看见原先打斗的地方,掉有一、两把刀套,听说在烧烤摊旁边地上有一大摊血,是刚才打架的人流的。

21、证人陈×兰的证言,证实其在覃塘镇X街经营溜冰场。案发当晚20时许,其看见在星乐园游戏室门口处站有100多人,一方是游戏室的人,一方是三里镇的人,双方在吵架。约5分钟后,双方都拿着铁水管,大砍刀相互打了起来,对打了4、5分钟后就各自散开了。第二天其听说在溜冰场的南某外放有一把打架时用的大砍刀,后来警察就那把刀拿走了。

22、证人黄×平的证言,证实当晚约8点多钟,其路过溜冰场南某铁门口附近,就看见有个人从小轿车上抱下一包蛇皮袋装的东西,一帮人过来从蛇皮袋里拿刀出来,当时陈×松也正好站在附近,陈×松见到这种情况后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制止这帮人,但这帮人不听,还讲等一下见到人就劈。

23、证人黄×华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晚大约8点多钟,其约上同村的黄某某去覃塘溜冰场玩,见溜冰场北门一间电子游戏机室门口站有很多人,分两边对峙,好象在吵什么。突然这两帮人就动手,有的举起刀,有的举起棍打了起来,一下子场面就乱了起来。其突然觉得左眼角很痛,右手肘关节也很痛,便意识到被打中了,便用手捂着脸从溜冰场的后门走向靠南某公路的门,后来就晕过去了,醒来时就发现在医院。

24、证人黎×强、黎×全、黎某×、黎×鹏、黎×文、黎×全、黎×联、黎×贤、黎某×、黎×伟、黎×永、黎×初、黎×昆、黎×健、黎×明等人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晚8时许,黎×宁接到其村外号叫“阿某儿”的黎某某打来的电话,讲他在覃塘街与覃塘人打架,叫村里的兄弟去覃塘帮他,于是他们就坐车去覃塘,到了覃塘,听说黎某某他们打架已经结束了,于是他们就到港源宾馆集中,没多久,公安人员就赶来把他们抓回公安机关了。

25、同案犯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自2007年8月份起就在村里搞“六合彩”私彩赌博,专门收单做庄,后来陈×得知其搞“六合彩”赌博后,并说其在覃塘街也搞“六合彩”赌博,并愿意将收得的下注单报给其,并约定每期按赌注总额的9%作为提成给陈×。至2007年10月份,陈进累计欠其15500元钱(立有欠条),这些钱是陈×历次向其报单后不中奖应给其的赌资。之后陈×先后还了2800元钱给其,尚欠12700元钱,直到2008年2月份陈×都没有归还,其多次打电话追债都没有结果。2008年2月3日晚上将近8点钟,其在覃塘街新镇西饭店旁见到其朋友黄某廷,就跟黄某廷讲覃塘街有人欠其钱,很难收,问黄某廷能否帮其去收数。黄某廷听后便答应帮去追数。后来其和黄某廷来到陈进的游戏机室,找陈×还钱,但陈×还是讲没钱,过段时间筹得钱再还,双方为此又发生争执。黄某廷见对方没有诚意还,转身就走出游戏机室,可能去找人,其想已叫黄某廷出面追数,便不再理会那么多。十分钟后其打电话回家给其母亲称其在覃塘街溜冰场对面的游戏室,准备被人打,叫其快点通知村里的兄弟过来帮帮忙。其母亲就到村里的商店去叫人。其刚打完电话就见有十几、二十个年轻仔拿着大砍刀从其身旁进入溜冰场正门冲向后门,其估计是黄某廷叫来帮忙的人,便走到公路对面港源宾馆等待情况。出事后其就到外面亲戚朋友家躲了几天,最后又回到家中,其母亲叫其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想事情是由其引起的,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6、同案犯黄某波的供述,证实2008年2月3日晚上其与黄某平到覃塘街溜冰场黄×顺家吃饭,黄某平对其说黄某廷叫其帮忙追债,问其去不去其说不去。半小时后黄某廷、阿某、阿某等人也去到那里,谈论追数的事。后来黄某廷他们便去到溜冰场对面的游戏室,其和黄某平也跟过去,才知道游戏室老板欠别人的钱,黄某廷帮别人追数。黄某廷出来后不知去哪里等到7、8点钟左右,黄某廷回到溜冰场时,手里已拿着一把砍刀,一直向游戏室走去,其和其他几个人也拿刀跟随黄某廷后面走过去,覃塘街的人也持刀、棍从游戏室冲出来,双方打起来,其拿刀刚和对方打了几下,便被对方的棍打到手臂,刀也掉到地上,其便从地上捡起一条木棍边打边往溜冰场退,通过溜冰场跑出公路,一直跑到田里才躲过去。第二天便跑去广东省打工。

27、同案犯黄某廷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的时候,其和“阿某”叔在覃塘街新镇西饭店吃饭的时候,“阿某儿”(黎某某的绰号)来到饭店,说覃塘镇X街的陈×欠有他一万多元的码钱,陈×承诺这笔钱在上周某期六付清给他,但现在催了几次都不得钱。其就对“阿某儿”说,这种钱好收,其帮追。后“阿某儿”带其去到星乐园游戏室内指认欠款人,其就直接问陈×欠“阿某儿”的钱到什么时候还,陈×说现在没有钱。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其见陈×不愿意还钱就走出游戏室,“阿某儿”也跟着走出来,而跟在后面去的一个后生仔走过去对站在溜冰场烟摊处的“阿某”叔讲对方欠钱不还不算,还讲凶话。“阿某”叔说:“那就搞他,有什么事我负责”。有一个后生仔说:“有老板这句话,那我们就定多了。”说着他立即吩咐另一个后生仔骑摩托车去拿家伙来,当时他们都知道,只有使用暴力来解决这件事了,“阿某”叔也当场打电话找人手了。在溜冰场南某门处,其碰见陈×松,陈×松过来拦住其,不让其冲过去,要求其给个面子,但其没有理他,照冲过去,在烟摊处又见到“阿某”叔,他说刚才覃塘镇这边的人到处找其,说要打其,其听到“阿某”叔说的话之后,很恼火,从这边的一个人手中抢来一把刀,带这边的人冲到星乐园游戏室门前,对方当时也有20-30人站在门口,其指着穿红色衣服的陈×说:“就是他!”,这边的人立即持刀向陈×砍去。双方立即乱了起来,用刀棍乱砍乱打,这边的人持刀挥舞追砍陈进那边的人,追打不到10米远,就听说警察来了,这边的人立即按原路撤退向南某公路方向逃跑。“阿某”叔和“阿某儿”站在溜冰场门口烟摊处指挥和召集人来打,他们没有拿到刀,也没有份冲去打,参加打的人其知道的就有滕某,“老肥儿”、“阿某”、“杨酸帆”、黄某某及其,其他的只认得人不知道他们的姓名。这些人应该是闭×佳通知的,而带都村的那些人是“阿某儿”通知的。“老肥儿”是闭×佳的“马仔”,当他们追债未果从游戏室出来商量打架时,“老肥儿”听闭×佳说“有什么事他负责”之后,“老肥儿”就叫站在其旁边的一个年轻人骑摩托车去拿家伙来。“老肥儿”的全名其不知,只知道他的名字里有一个“平”,他父亲叫黄×寿。其记得当时其指着陈×说“就是他”的时候,站在其旁边拿刀的有滕某、黄某波、黄某某、“老肥儿”、“杨酸帆”等人,后来其看见陈×倒在烧烤摊附近后,动手用刀砍陈×的有滕某、黄某波及另外两个人。

28、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2月3日晚上大约7点左右,黄×华对其说黄某廷有点事,叫其出去,其就坐上黄×华的摩托车到覃塘镇溜冰场门口,看见黄某廷、覃×球、滕某等人蹲在溜冰场门口,对面的游机室门口则站有二、三十人。其来到黄某廷旁边,黄某廷对其说对面游戏室的人欠有一万多元赌输的钱打算不赔,不给钱就做了他们。这时对方就有个老人走出来说不要闹了,不要打,给点面子他,但他们的人都不出声。后来其等五人便随黄某廷走到溜冰场后门的公路边,从一辆黑色的小轿车的旁边的一个灰色蛇皮袋里,每人拿了一把刀出来,便从公路冲下来到对方站的地方,对方也亮出刀,铁管等工具,也叫嚷嚷的说打,黄某廷就指着对方其中一个三十来岁的男人说:“就是他”,其和覃×球、滕某等人就冲上去用刀劈,那时就乱了起来,其没有劈中对方,被对方的水管挡开了,接着其头部,背部接连被对方劈中。其便往公路边跑,跑到公路边时被对方的人追了上来,他们用铁水管打其头、手、腿,后来其便被打晕了过去。其醒后回到村里,其堂弟黄×进便请车送其到宾阳县X镇医院以“张小麦”的身份登记住院,当时滕某、覃×球也在那个医院治疗。到了2008年2月10日其出院回到黄某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9、同案犯黄某平的供述,证实2008年2月3日晚上7点钟左右,其看见黄某廷和几个人到对面街的游戏室吵架,过了几分钟后,黄某廷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又有七、八个覃塘街人到溜冰场找黄某廷,其就对那帮覃塘街人讲黄某廷不在这里,不要来这影响生意。后来没隔多久其又听见有吵架声和脚步声,见黄某廷和一帮人冲向游戏室覃塘街那伙人,双方的人一下子就对打了起来,这时有几个人拿铁管来打其,其就跑,没跑多远就看见地面上有一把砍刀,其便捡起那把砍刀和那几个覃塘街的人对打一阵后就跑开。第二天晚上,其怕受到处罚便坐车到深圳市躲了几个月。8月份以为风头过了才回到覃塘镇,谁知9月3日零时在覃塘街一商店内买毛巾时被人认出其有份参与打架、砍人,后覃塘街的人就报警把其带回公安机关。

30、被告人滕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3月2日晚一辆银白色小轿车将其从家中接到覃塘街溜冰场,其下车后见到闭×佳、黄某廷、黄某某、黄某波、黄某平和一帮人站在溜冰场门口,溜冰场对面游戏室门口也站着一帮手拿刀和铁棍的人,其当时尿急,便进溜冰场的厕所小便,出来后见到黄某廷手上好到拿着刀和黄某某被一帮拿刀、铁棍、椅子的人从西边的建行路口往东边的溜冰场追打,其便从溜冰声门口的地上捡起一条铁管冲到黄某廷身边,想帮黄某廷打对方,但却被对方用折椅、铁棍、刀打其,其便拿铁管照着那帮人乱打,边用铁管打,边转身往溜冰场里跑,刚到溜冰场门口便打倒在地,其立即转身朝追打其的人猛挥打铁管,并立即爬起来往溜冰场跑,在溜冰场后门再次被打倒在地上,其爬起来后跑到对面公路,刚好有一辆客车经过,躲过那帮人的追赶。后闭×佳派车来接其到宾阳县X镇的南某市第九人民医院,以假名字登记住院治疗。

3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实现场地点、状况。

3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陈×的死因系被锐器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以及被害人陈××、黄×赞的损伤属轻伤,黄×华的损伤属重伤。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为泄私愤,合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滕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滕某提出在共同犯罪中,其是拿铁管,不是拿刀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被告人滕某在共同犯罪中手拿砍刀的犯罪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滕某的辩护人秦×提出被告人滕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认罪态度好、被害人陈×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某、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某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某七某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0日起到2019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某

人民陪审员蔡坚

人民陪审员莫继才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某员陈海媚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第二十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5、第四十七某: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