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女,46岁,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商丘市第二高级中学临时工,住(略)。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7月27日被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10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转让虚拥有的商丘市第二高级中学教职工家属院B8区X单元X楼东户集资房子的手段,骗取王某现金4.3万元,被王某破追讨下,退还现金1.5万元,余款被其挥霍。
2010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以转让虚拥有的商丘市第二高级中学教职工家属院B6区X单元X楼东户集资房子为由,伪造该户虚假房产证、集资房款收据,骗取了张某乙现金9万元,被张某乙破报警后,被告人罗某外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张某甲陈述;3、证人刘xx、张某乙、王某、刘xx、江x、陆x、关xx、王某、李xx证言;4、购房协议、收款收条、房主真实集资收据、商丘市第二高级中学证明、商丘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证明、罗某刑事判决书、河南某女子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伪造的房产证、集资收据等其它证据材料。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12月份,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转让虚拥有的商丘市第二高级中学教职工家属院B8区X单元X楼东户集资房子的手段,骗取王某现金4.3万元,被王某破追讨下,退还现金1.5万元,余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罗某供述,我以卖二高家属院B8区X单元X楼东户我父亲的集资房子为名,骗王某彬4.3万元,后来王某发现房子不是我的,追着让我退钱,我让我丈夫李西京退还他1.5万元。
2、被害人王某陈述,罗某说自己在市二高家属院有其父亲一套房子,我看房后同意要,共交给罗某现金4.3万元,交款后我一直没拿到房子钥匙,便到市二高家属院去问,结果被告知罗某(包括其父)在二高家属院根本就没有房子,后来多次找罗某退钱,才退给我1.5万元,还有2.8万元没有给我。
3、证人李xx证实,俺妻子罗某让我给王某送去1.5万元现金。
4、证人王某证实,我的房产在商丘市X区X单元X楼东户。
5、收条证实,罗某收到王某购房款2.8万元。
二、2010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以转让虚拥有的商丘市第二高级中学教职工家属院B6区X单元X楼东户集资房子为由,伪造该户虚假房产证、集资房款收据,骗取了张某乙现金9万元,被张某乙破报警后,被告人罗某外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罗某供述证实,我听说我邻居刘xx的一个亲戚想买房子,我知道二高开发的有新家属楼,而且有的老师要了房子准备转手卖出去,我就想骗些钱,就对刘xx说我在二高有套集资房B6区X单元X楼东户想往外卖,因为刘xx知道我以前在二高上班也没有怀疑,我带刘xx的妻子去二高家属楼随便看了房子(B6区X单元X楼东户),他亲戚相中了要买,我就通过刘xx与他亲戚张某乙见了面,我要9万元,通过刘xx我先拿2万元,并打了收条,后来又给我2万元,我为了骗到钱,又伪造了一份假的房产证,我把假房产证交给刘xx,从刘xx手中拿的剩余5万元现金,没过多长时间,张某乙知道被骗了,他带着刘xx找我要钱,我也没有否认骗他的事,只是说我现在没钱,我听说张某乙报警了,我就跑了。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通过我弟弟的岳父刘xx购买罗某在商丘市二高集资房一套,共9万元。分三次交的,两次2万元、一次5万元,罗某把房产证交给我,我到商丘市房管局验证,发现是假的,我按房产证上的地址去找房子,但不是罗某的,我到二高去问,学校说罗某在学校就没有房子。
3、证人刘xx证实,俺邻居罗某找到我说她有一套单位集资房要出售,正好俺闺女的婆哥张某乙想买房子,我和张某乙联系,让张某乙和罗某见面去看房子,也不知道房子看了没有,张某乙就拿现金2万元和我一块交给罗某,后来又两次交给她现金7万元,罗某给张某乙打了一张某乙房收到条9万元,后来罗某把办好的房产证交给我,我转交给张某乙,张某乙拿到证没几天又来找我说,我给他的房产证是假的,我和张某乙就找罗某,罗某说有学校给的集资收据,罗某又给张某乙几张某乙资款收据,后来张某乙说收据也是假的,我和张某乙又找罗某问,罗某说集资款收据不假,如果不想要房子可以退钱,张某甲态度是房子不要了,退钱,罗某说退始终没退,张某乙就报警了。
4、证人张某乙证实,张某乙通过刘某林介绍,买罗某在二高家属院房产一套,张某乙共交给罗某购房款9万元。
5、证人王某证实,张某乙通过刘某林买罗某在二高家属院房产一套。
6、证人刘xx证实,罗某在二高家属院没有购买房产,罗某所持有的三张某乙据是假的。
7、证人关xx证实,我的房产在商丘市X区X单元X楼东户。
8、购房协议证实,罗某将二高集资房转让给王某彬。
9、收条证实,罗某收到张某乙购房款9万元。
10、商丘市第二高级中学证明证实,罗某没有购买我校集资房。
11、商丘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证明证实,张某乙名下座落于神火大道二高新家属区X区X单元X楼东户的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X号产权证为假证。
12、刑事判决书证实,罗某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7月27日被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3、河南某女子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罗某于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罗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7月27日被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经追缴,被告人没有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杭德领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