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潘某某诉称:被告汤某某于2006年6月11日以买房为名向我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08年年底归还。但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没有归还。2009年2月23日被告汤某某与原告女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汤某某负责在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给原告潘某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仍不归还,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及从2006年6月12日起至归还欠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
被告汤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岳媳关系,被告汤某某于2006年6月11日向原告潘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并约定于2008年年底归还。但此后被告没有按约归还,2009年2月23日被告汤某某与原告女儿潘某红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汤某某曾借潘某红父亲潘某某的两万元整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潘某某。但被告至今未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汤某某偿付原告潘某某借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订定于2010年2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x元在2010年5月31日前还清;另由被告汤某某给付原告潘某某借款利息2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汤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原、被告双方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兴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