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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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XX故意杀人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XX,绰号二X,男,X年X月X日出生与陕西省铜川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学生。2009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米都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米XX父亲。

指定辩护人宋XX,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米XX故意杀人犯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铜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米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8、9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米XX翻墙入室偷窃被害人靳冲祖父靳XX家,被靳XX当场抓获。米XX之母文会玲给靳XX赔偿约30元钱后将米领回。米XX之父米都X为“教育”其子,向米XX说给靳XX赔了500元钱。从此米XX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9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米XX发现被害人靳冲一人从其家门前经过,即回家携带折叠刀、扎带绳尾随至其家苹果园路口,持刀顶住靳的脖子,让靳往地里走了约五六米后,米XX用随身携带的扎带绳将靳冲双手反绑,靳不从,米XX即持刀在靳身上戳了一刀,米恐靳回家后再给被害人家赔钱,遂产生杀人恶念,即猛拉靳右胳膊,将其拉倒在地,手持折叠刀在靳颈部左侧连戳两刀,将靳冲杀害。后米XX返回家中取一把园头锨在距尸体北三四米处挖一土坑,将尸体掩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靳冲生前曾被他人用锐器所致颈部肌肉、血管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米XX因琐事报复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XX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虽犯罪时不满l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但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米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圆头锨一把,予以没收。

米XX上诉称,他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米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靳X(被害人之父)报案材料及证言证明,2009年8月20日16时许,他女儿靳冲离家后一个星期没有回家。靳冲身高l.65米,其离家时穿粉红色圆领的T恤、牛仔裤、系绿色鞋带的白色网状休闲鞋。当天上午,因为靳冲起床比较晚,他骂了靳冲几句。下午,他叫靳冲到地里摘苹果,靳冲让他先走,他和妻子、儿子三人到地里摘了会儿苹果,就给靳冲打电话没人接听。回家的路上,他收到靳冲发来的短信“我不回来了玩一两年和朋友”。他妻子认为孩子赌气,他也就没有管。第三天,他开始找就没有找到。并证明,靳冲的手机是8月15日在耀州区锦都商城买的,号码为x。靳冲当天穿的是平时在家干活的衣服,平时出门带的包也在家,包里的钱也在。靳冲从来没有出走过。

证人刘XX(被害人之母)的证言与上述证言相互印证,另证,靳冲脖子上带一个白绿色小佛。

2、证人李XX(靳X朋友)、王XX(被害人姨夫)证明,2009年8月26日13时许,他们从耀县到靳X家帮忙找靳冲。17时许,他们商量决定在村西边苹果园、玉米地里找。他们从路北地里一块一块排查,发现一块栽有小苹果树的玉米地,地北头有一片翻过的新土。他们用手刨,越刨土越松,用手摸到了牛仔裤,他们就报案了。王定民另证,他听说这块地是米都X家的。

3、证人刘XX、刘多X(被告人家苹果园相邻果农)证明,2009年8月24日至26日,他们到苹果园割草了,没有看到米都X家里的人。24日之前,他们都没有去果园。

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铜川市XX区X组米都X家的玉米地里北侧,女尸头南脚北,右手腕缠绕一紫红色丝带,女尸上穿白底、胸部带有字母及及小图案短袖T恤衫一件,内穿粉红色胸罩一副,上述已被移至双乳上方,下穿兰牛仔裤,裤腰移至双大腿中段,内穿黑色三角裤头、裤头移至双膝关节上方,颈挂一绿色佛坠。

5、铜川市公安局公(铜)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鉴定书证明,死者左侧颈部中段有一4×1.5cm创口,此创内侧1.0cm处有一1.5×0.5cm创口,组织高度腐败自溶明显,致创缘、创角、创壁细微特征不明显,创深达肌层下。根据死者胃内容物消化情况,分析死者系饭后1小时左右死亡。根据尸体高度腐败,全身出现尸绿,头发轻拔全部脱落,全身表皮层大部分松解脱落或轻触脱落,颈胸腹脏器及组织高度腐败自溶明显,说明死者死后已经过1周左右。结论,死者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所致颈部肌肉、血管破裂而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

提取死者阴道擦拭物、双大腿内侧擦拭物、双侧乳头擦拭物、肋软骨。对阴道擦拭物、双大腿内侧擦拭物经抗人精P30试剂条法检验未检出精斑。

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9年8月26日、28日,公安人员分别对被害人父母靳X、刘XX及上诉人人米XX的血液进行提取。同月29日,公安人员对米XX作案时所穿衣物进行了扣押。

7、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书(咸)公(刑)鉴(法物)字[2009]X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经对死者双侧乳头擦拭物、肋软骨,靳X、刘XX、米XX血液及米XX作案时所穿衣物进行DNA检验,米XX作案时所穿衣物未得到有效基因型分型结果。结论:死者(女性)是靳X、刘XX生物学子女的可能性为99.99%。

8、证人靳XX(靳冲祖父)证明,2008年八九月份一天下午,他家柜子被撬,丢失了30块钱。次日16时许,他看见有人翻墙进了他家,他就当场抓住了米XX。晚上,米XX的母亲给他赔了30块钱。他把事情给靳X说了,靳X到米XX家训斥了米XX,还说以后家里丢东西都找米XX。

9、证人赵XX(靳XX邻居)证明,一两年前九月份一天,她和文会玲聊天,靳XX说二怪(米XX)在他家偷东西。文会玲将米XX带走。靳XX让文XX加强教育,米XX保证以后再不偷东西了。

10、证人米都X(被告人米XX之父)证明,2008年七八月的一天下午,米XX撬了靳X父亲家的锁子,偷了几块钱,米XX现场被抓。他给赔了几十块钱。但是他给米XX说赔了500元,目的是为了让米XX吸取教训。2009年8月20日19时许,他干活回到家发现米XX将身上的衣服都洗了。他觉得奇怪。因为米XX从来没自己洗过衣服。他妻子从县城回来问米XX怎么把衣服弄的都是绿道道。他没有听清米XX怎么回答,听妻子说是给其爷拔瓜蔓去了。另证,他家有一把圆头锨。他没有阅读短信的习惯,8月20日,他没有看到“我不回来了玩一两年和朋友”的短信内容。

11、证人文XX(被告人米XX之母)证明,米XX从不洗衣服及偷东西的情况同米都X证言一致。另证,8月21日,她发现米XXT袖衫的肚子上和裤子膝盖处的绿色痕迹比较多。她询问米XX后得知其到地里去了。她就把孩子的衣服重新洗了。当晚,她还见儿子手腕处有两处伤,好象是牙咬的,米XX对此没有说法。

12、辨认笔录证明,上诉人米XX对10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编号为6的被害人靳冲系其在苹果园杀害的女性。

13、扣押物品清单,2009年8月29日,公安人员从米XX家提取了圆头锨。

14、辨认笔录证明,上诉人米XX分别对7把相近的圆头锨,7根形状相近的绳子进行辨认,确认从其家提取的圆头锨系其掩埋被害人尸体时所用的工具,确认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绳子系其捆绑被害人的绳子。

15、指认、提取笔录证明,2009年8月28日,公安人员在米XX的指认下,在X区X组米XX家附近一地窖入口处提取其作案后抛弃的被害人靳X持有的型号为x的金鹏牌天蓝色手机一部,串号为x。

16、铜川市锦都电器商城销售票据证明,2009年8月15日,购货人靳冲购买型号为x的金鹏牌手机一部,串号为x。

17、通话详单证明,2009年8月20日18时27分58秒和18时28分15秒,米都X和靳X收到发自同一个手机的短信。

18、靳X手机短信照片证明,2009年8月20日18时28分收到靳冲短信内容为“我不回来了玩一两年和朋友”。

19、户籍登记证明,上诉人米XX出生于l993年3月l6日,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20、上诉人米XX供述,案发当天下午五点多,他一个人站在家门口,被害人靳冲从他家门口经过去苹果园。他想起以前他偷了靳冲爷爷家20多块钱被抓后,赔了人家500元钱,他产生报复之念。他就从家里拿了一把刀跟在靳冲后面,当行至他家苹果园时,他从后面搂住靳冲的脖子,持刀顶住靳冲脖子说:“不要喊,往地里走”。靳冲跟他往苹果园里面走了五六米远,他从后裤兜里掏出一根紫色的彩带绳子,从后面把靳冲的双手绑住,又让其继续往前走,他跟在后面,快到苹果园北头时,他让靳冲停下,靳冲说其还等着去地里,说着就往外走。他就用右手抓住靳冲的右胳膊,左手拿刀子伸到靳冲前面阻挡,靳冲叫喊说他把其戳了一下。他害怕靳冲回去告诉其家人又要看病、赔钱,就产生了杀死靳冲之念。他猛地将靳冲拉倒在地,左手持刀在靳冲的脖子左侧戳了三四下,靳冲不动了。他听见靳冲身上的手机响了,他没有接。过了二三分钟,他揭起靳冲的上衣看戳到什么位置,发现在右边乳房下有一个六七毫米的伤口、没有流血。接着,他在靳冲裤兜里搜出一部手机后,就想把尸体埋了。他先在苹果园拔了些草把尸体盖严,沿生产小路跑回家取了一把锨,在离北边三四米远的地方南北挖了一个坑,把尸体拉到坑里埋了。靳冲在挣扎过程中,将白色系绿色鞋带的鞋蹬掉了。匆忙中,他埋了一只鞋,将另一只鞋扔到土沿上。靳冲脖子上戴有佛像玉坠。回家后,他把靳冲的手机卡取下,装在他的手机上给靳冲的父亲发短信“我外出找同学,一、两年不回来。”因为靳冲手机卡将其父称呼为“老爸”,他也将父亲表达为“老爸”,所以第一个短信发错了,他又赶紧重新发了一遍。另证,他使用的刀子是两三年前买的一把折叠刀子,刀把和刀刃各长约6公分。作案后,他将刀子扔到村X村的大渠桥北水渠附近。捆靳冲的绳子是一条紫颜色的彩带绳子,这种捆绑苹果箱的绳子在当地很常见,案发前三四天,他在苹果园拾的,一直装在身上,准备缠自行车。作案后,绳子还缠在靳冲手上。铁锨还在他家,手机扔在他家东边的一个地窖,手机卡扔在他家门口向北的一条路边,电池扔在他村的涝池里。另供述,他带被害人向苹果园走时,被害人没有反抗,到了苹果园,电话铃响了,被害人开始喊叫,他就在被害人身上戳了一下,被害人还是喊叫,他就用手捂被害人的嘴,被害人咬了他,他就用刀在被害人脖子上戳了几下。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米XX因其盗窃被害人靳冲祖父家财物,而给被害人家赔款之事心生怨恨,伺机报复,竞持刀挟持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上诉人米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虽上诉人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但其盗窃被害人亲属财物后,对给被害人家赔款心生怨恨,持刀报复,杀死被害人,恐其罪行败露,又掩埋尸体,掩盖罪证,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岩

代理审判员张忠平

代理审判员赵艳华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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