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苏某:
王某申请执行苏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3)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苏某于2012年2月27日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