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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宜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刘某乙、邝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

被告姚某,女。

被告刘某乙,男,系姚某之前夫。

被告邝某,女。

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刘某乙、邝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姚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被告姚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原告黄某就本案同一事实以姚某诈骗为由向宜章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侦查,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1年5月13日,原告黄某以其不是姚某合同诈骗案的受害人为由到宜章县公安局撤回控告。2011年5月16日,本院向被告姚某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某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某球、刘某乙津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李国树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到庭、被告姚某、刘某乙、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2009年11月23日,被告姚某以资金周某困难为由,立据向原告黄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由被告邝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黄某向被告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本案债务是被告姚某与被告刘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被告邝某系本案债务的担保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姚某、刘某乙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邝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黄某提供了借条一张,拟证明姚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邝某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姚某、刘某乙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邝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11月23日,被告姚某向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被告邝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双方对保证方式未具体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姚某未偿还借款,被告邝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2010年9月,被告姚某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

另查明,被告姚某与被告刘某乙于1994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2日,刘某乙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判决刘某乙与姚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邝某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协议是三方协商后自愿达成,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姚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被告姚某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黄某请求被告姚某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是被告姚某与被告刘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告黄某请求判令被告刘某乙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邝某是本案债务的保证人,原告黄某与被告邝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邝某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黄某请求判令被告邝某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刘某乙、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刘某乙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

二、被告邝某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姚某、刘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某玉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人民陪审员刘某乙津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国树

附:法律条文

一、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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