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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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阳某云、阳某坚:

阳某云申请执行阳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并于2012年3月1日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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