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云、阳某坚:
阳某云申请执行阳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并于2012年3月1日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