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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李某、禹州市X村委会(以下简称朱坡村委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俊卿,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李某、禹州市X村委会(以下简称朱坡村委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高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李某与陈林章(张某之夫,已故)及朱坡村委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审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上诉人朱坡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董俊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乙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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