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葛某某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因为工作等原因经常到外地出差,不能照顾家人,常有原告一人承担。从2008年5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告葛某某辩称。我们从结婚至今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于200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声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