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自愿偿还原告唐xx借款本金拾肆万伍仟伍百元(¥145500元)。
二、本案保全费1063元,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合计2713元,由被告李xx承担1500元,由原告唐xx承担1213元。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向东
审判员欧华
审判员雷健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