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康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透支款人民币x.69元、透支利息人民币1057.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2元及执行费人民币88.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61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傅启萍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顾保冈
审判员傅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