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陕县民政局公务员。
被执行人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某立即停止对绕丰梅位于宁陕县X镇薛家榜宁国用(2010)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妨害,不得阻挡饶某施工,并赔偿其停工损失8000元。通过执行,解某的妨害行为已排除,停工损失8000元申请人同意以后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小玲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