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饶某与解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陕县民政局公务员。

被执行人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某立即停止对绕丰梅位于宁陕县X镇薛家榜宁国用(2010)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妨害,不得阻挡饶某施工,并赔偿其停工损失8000元。通过执行,解某的妨害行为已排除,停工损失8000元申请人同意以后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小玲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