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某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上述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汤安平,湖南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祝某辉、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家文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