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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祝某辉、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某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上述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汤安平,湖南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祝某辉、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家文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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