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社风险管理部职员。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刘某某以易美忠名义在原告育EX信用社立据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我尽量想办法清偿所欠借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1月29日以易美忠的名义在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育EX信用社立据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月利率8.4015‰,还款期限为2009年3月28日。被告刘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市X路办事处桑梅中路烟酒副食大市场房屋(湘房权x号)作抵押,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07年7月31日。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所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应由被告刘某某偿还。订定于2010年5月10日前由被告刘某某一次性还清所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春辉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