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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张某江,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被告人刘某丙(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山东省济南某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9月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汤洪峰,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翻译张某风,孟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八一、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张某江、被告人刘某丙及其辩护人汤洪峰、翻译张某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丙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某供了相关某证据,请求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对检察机关某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聋哑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某丙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在关某某(已判刑)的纠集下,于2009年2月份伙同刘××、薛××、刘××(该三人已判刑)等人将张某约至孟州市滨河公园,以张某未经关某某同意即在孟州市招收聋哑人到武汉打工为名,敲诈张某现金10000元。

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丙自动到公安机关某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供述于2009年2月份,伙同关××、刘××、薛××、刘××等人敲诈张某现金10000元。

2、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关某某等人敲诈现金10000元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党××证明关××等人向张某红索要10000元现金,张某红借党省9000元钱送给关某某等人的事实;

(2)证人党×证明其女儿党××向自己借款9000元交给张某红及报警的事实;

(3)证人关××、刘××、薛××、刘××证明伙同刘某乙、刘某丙敲诈张某红现金10000元。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张某红借党省9000元的借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发、破案经过、关某某等人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释放证明、退赃证明、辨认笔录。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伙同关××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丙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某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辩护人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被告人刘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杜新民

审判员杜彦萍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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