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文海,河南某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同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买卖合同某纷一案,不服河南某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某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同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李立
审判员王抗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