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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乐靓,湖南某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乙,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以与被告周某乙协议离婚为由,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游小燕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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