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乐靓,湖南某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乙,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以与被告周某乙协议离婚为由,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游小燕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