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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何某交通肇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河南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何某交通肇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窝藏一案,由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13日以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杨某、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0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乙驾驶豫x轻型普通货车在豫01线235公里处从路X路上倒车时,与王XX驾驶的自北向南某驶的豫x号五羊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把王XX送上救护车后驾车逃离现场。第二天,被告人刘某乙与其妻子何某携带家中钱款乘坐客车潜逃至广州。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乙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先行回到南某,在南某市X村太平庄租房居住。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乙潜回南某,与被告人何某共同居住。2011年3月3日,由被告人何某出面,在南某市X村太平庄X号租房,再次为被告人刘某乙提供藏匿居所。

2011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乙得知自己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上网追逃,为逃避抓捕,其通过办理假证的小广告,通过互联网给制假分子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及“乔道槞”的驾驶证信息,花费500元制作了乔道槞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三个虚假证件。2011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到南某市X村太平庄X号抓捕被告人刘某乙时,被告人何某将上述三个虚假证件提供给民警,导致被告人刘某乙逃脱。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乙赔偿被害人亲属160000元。8月6日,被告人刘某乙到南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

起诉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乙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积极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制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交通肇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明知刘某乙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乙辩称,对起诉指控无意见,我认罪,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希望从轻处理。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乙系初犯,案发后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已经赔偿,本案中,被害人也有过错,刘某乙是将受害人送上救护车后逃逸,且其办理的假证件也只用了一次。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为此,辩护人提交以下相关证据:

1、公安部等部门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刘XX证言一份。

上述二份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人刘某乙投案的经过。

被告人何某辩称,对起诉指控无意见,我认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无前科,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刘某乙的窝藏行为情由可愿。且归劝刘某乙投案,协助进行赔偿。建议对何某判处缓刑。

为此,辩护人提交以下相关证据:

情况汇报一份。用以证明何某尚有一个两岁多的女儿需要照顾和为促使刘某乙早日投案,南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1年8月1日请求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对何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乙驾驶豫x轻型普通货车在豫01线235公里处从路X路上倒车时,与王XX驾驶的自北向南某驶的豫x号五羊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把王XX送上救护车后驾车逃离现场。第二天,被告人刘某乙与其妻子何某携带家中钱款乘坐客车潜逃至广州。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乙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先行回到南某,在南某市X村太平庄租房居住。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乙潜回南某,与被告人何某共同居住。2011年3月3日,由被告人何某出面,在南某市X村太平庄X号租房,再次为被告人刘某乙提供藏匿居所。

2011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乙得知自己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上网追逃,为逃避抓捕,其通过办理假证的小广告,通过互联网给制假分子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及“乔道槞”的驾驶证信息,花费500元制作了“乔道槞”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三个虚假证件。2011年7月19日晚,公安机关到南某市X村太平庄X号抓捕被告人刘某乙时,被告人何某将上述三个虚假证件提供给民警,导致被告人刘某乙在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后逃跑。

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乙的亲属刘某乙与被害人亲属李XX、王XX达成赔偿协议,向被害人亲属赔偿160000元,并取得对被告人刘某乙犯罪行为的谅解。同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乙到南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2010年3月7日驾驶我的豫x轻型普通货车在豫01线235公里处自路X路上倒车时与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来知道骑摩托车的人死了,今天我是来投案自首,接受处理的。2010年3月7日我驾驶豫x轻型普通货车在豫01线235公里处自路X路上倒车时,后轮刚倒到公路上,听到哐嗵一声响,我从右后视镜里看见一辆白色踏板摩托撞到我车的右后角,我赶紧停车,下车一看那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倒在我车南某五六米远,骑摩托的是一中年男子,倒在路面上,穿深色上衣,没戴头盔,没有明显外伤,躺在地上哎呀哎呀叫,我估计是内伤,就当即用我的手机打了120,县医院的救护车来后,我帮忙把他抬到救护车上。救护车走后,我想着我的车没有保险,我又没有驾证,怕报警后处罚我,就决定不报警。我把我的豫x货车开到我租房住的村里,同我妻子何某商量,我认为我没有能力来解决,准备到外地躲一躲,何某同意了,我们就把租房处的粮食卖了,把家具拉到我岳父家,当天晚上我俩到南某,第二天我和何某一起坐班车去广州了。

2011年7月19日晚上你们到我租住的房子找到我时,我出示的是办的假的“乔道槞”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当时想着蒙混着过去。这些证件是我爱人何某从我们租住的房间里拿出来的。

证件是2011年四五月份在报纸上看见办证信息后办的。和何某看商量过。我说我被上网了,需要办一套假证件,公安上查了好应付。

(2)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二天就走了,我们到广州黄埔区一个货运部里打工,刘某乙当搬运工,我没工作。2011年春节时我们回到南某,直接在太平庄租的房子,没有回家,住到现在。

今年三四月份听说他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了。收麦以前,刘某乙在街上看到办证的广告,办了假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假证的名字我忘了,办假证是因为知道公安机关在找他,并且在网上追逃。半个月前,我还收到我妹子何某给我发的短信,说公安人员在找我们,还找了我爸说我们的事,我没有回信息。今天公安人员到我们住的地方问名字时,我说了我的真实姓名,我还害怕慌张不知道咋办,我听见刘某乙报了假名字。

2、证人证言

(1)何X的证言:我知道今天把我传到公安机关是因为我姐何某和我姐夫刘某乙的事,去年一天夜里,我姐夫刘某乙在收麦的地方倒车时,一辆摩托车撞到我姐夫开的车上,人撞死了,出事后我姐和姐夫一起跑了。

(2)何XX的证言:我大女儿何某没工作,大女婿刘某乙以前在红泥湾收粮食,后来出了交通事故就离家出走了,当时他在国道旁租房子收粮食,离我家不远,发生事故后的第二天凌晨一点多,刘某乙夫妻俩到我家说出了交通事故准备出去躲一段,然后就走了。我给何某打电话说刘某乙是网上逃犯,警察正在找他,让他投案,何某没表态,她回到南某后,我也对她说了交通事故的伤者已经死了,警察正在找刘某乙,她还是没吭气。

(3)丁XX的证言:2011年3月3日,一个三十左右的女同志来租房,我领着她看好房间后,她租住了我家太平庄X号X楼西北南某的房子,每月房租100元,随后她们一家三口就搬来住了,通过和她们交谈了解到,那个男的跟着他姐夫或妹夫跟车,那个女的平常在20小附近卖甘蔗汁,小姑娘平常都跟着她妈,平时都是他们一家三口在这住,那个男的父亲领着他们的儿子来过两回,吃过饭就领着他们的儿子走了,刚开始那个女同志说是两个人住,后来又过来一个小姑娘,我让他们加了10元钱房租,他们的名字我不知道。

(4)刘XX的证言:我儿子去年的交通事故到现在还没处理完,因为出事后刘某乙就跑了,一直到现在跟人家死者家属也没商量成,我也知道刘某乙是逃犯,何某当时在南某市,但在南某市那个地方我不知道。我跟她商量拿钱赔偿死者家属,但始终没有商量成,中间我问刘某乙现在在哪,她说现在在广东那边打工,她说她可管不了刘某乙。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乙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处置不当,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4、书某、物证

(1)刘某乙的身份证明。

(2)调解协议、收条:2011年8月1日,刘某乙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0000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3)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王XX于2011年3月8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

(5)南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情况说明:2011年7月19日,六大队民警在抓捕网上逃犯刘某乙时,其妻子何某帮刘某乙向公安机关出示虚假身份证、虚假驾驶证,并向抓捕人员作出不实陈述掩护刘某乙逃避抓捕,致使刘某乙趁机脱逃,之后民警将何某带回事故大队调查询问,刘某乙至今在逃。

(6)短信照片。

(7)乔道槞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8)南某市公安局户政处证明一份:乔道槞的居民身份证经检验系伪造。

(9)南某市X路运输管理局证明一份:乔道槞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查询,无此人信息。

(10)南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文书:乔道槞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上的印章虚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乙获知被公安机关追逃后,在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情况下,而为逃避刑事处罚,积极进行购买,其行为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乙的该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当,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刘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明知刘某乙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某乙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联系120对被害人施救,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亲属予以赔偿,并取得对刘某乙犯罪行为的谅解。综上,对于刘某乙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也有过错,未提供相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何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窝藏行为情由可愿,有悖法理,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乙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

被告人何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某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某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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