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郎济伟(别名郎X、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5日被河南某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某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某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1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乙,河南某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郎济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郎济伟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原审被告人郎济伟不服,以“投案自首、系从犯,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有安
审判员原树林
审判员吴南某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