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A,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XXX宿舍X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张B,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XXX宿舍X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A诉被告张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A于2012年3月25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A负担。
审判长满亚平
人民陪审员唐序茗
人民陪审员张吉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莫昊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