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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诉张某军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A,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XXX宿舍X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张B,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XXX宿舍X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A诉被告张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A于2012年3月25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A负担。

审判长满亚平

人民陪审员唐序茗

人民陪审员张吉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莫昊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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