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思亮罗求钉:
肖思亮与罗求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罗求钉于2011年11月28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