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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1年6月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作案两次,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8.5794立方米。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自己购买的位于内乡X村丰收渠渠首的76棵杨树砍伐。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的76棵杨树活立木蓄积7.7124立方米。

2、2011年6月5日至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自己购买的位于内乡X村默河东岸的108棵杨树砍伐。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的108棵杨树活立木蓄积20.867立方米。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作案两次,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8.579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家开办木材加工厂,2011年5月份至2011年6月上旬,先后购买黄x遂位于黄某村丰收渠渠首的76棵杨树和黄x涛位于黄某村东边河道的108棵杨树,以及后来其组织人员将所购的杨树砍伐的事实。

2、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其家开办木材加工厂,其丈夫王某某2011年5、6月份,先后购买黄x遂和黄x涛位于王某镇X村的杨树,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将所购树

3、证人马某x、马某、马某x、马某x证言,证实2011年6月5日、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位于默河东岸的杨树,以及雇佣四人将树砍伐的事实经过。

4、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将自己从黄某良处转包的1.5亩河道林内108棵杨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的事实经过。

5、证人刘某乙、黄某证言,二人为内乡X镇丰收渠看护人员,证实丰收渠边的76棵杨树被人砍伐的事实经过。

6、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将自己栽种在丰收渠渠首的76杨树通过马某凡卖掉的事实经过。

7、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其和黄x华为黄x遂帮忙将100多棵杨树栽种在丰收渠渠首渠边的事实。

8、证人刘某乙x、王某x证言,证实二人和黄x娃在丰收渠渠边栽种杨树的事实。

9、证人江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雇其在王某镇丰收渠渠边砍伐70多棵杨树的事实。

10、证人马某x证言,证实2011年5月20日左右,黄某遂通过自己将丰收渠边的70多棵杨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雇人将杨树砍伐的事实经过。

11、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勘验及指认情况。

12、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报告,证实丰收渠渠首防护林被砍伐杨树76株,活立木蓄积7.7124立方米;黄某村默河东岸被砍伐杨树108棵,活立木蓄积20.867立方米。

1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砍伐林木的扣押情况。

14、内乡县林业局证明,证实2011年5月至6月,内乡X村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15、发、破案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某。

审判长郭晓菊

审判员王某崇

审判员李锡锋

二0一二年三某一日

书记员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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