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0)五民一初字第0855民事判决书及王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帐号为(略)的存款7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秀军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