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乙于2011年3月1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黄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刘某乙以持有的其称是黄某签名的欠款条要求黄某予以归还借款,但黄某否认其签名,对此事实,原审在进行鉴定的环节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