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邢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89.44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王XX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福
审判员武轩
审判员弋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