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女,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申请人朱某,女,汉族,澄城县X村民。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许某诉朱某债务纠纷的(2012)澄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一案中,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朱某于2012年2月16日和申请人许某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一、被申请人朱某借申请人许某25000元及利息,由被申请人朱某在2012年3月1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许某24000元,二、该案其余款项及利息申请人许某自愿放弃。上述协议已于2012年3月1日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