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澄城县网络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澄城县X村民。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杨某债务的(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55050元。被执行人杨某于2010年11月25日和申请执行人杨某自愿达成协议:一、由杨某总共给付52000元,其余案件款3050元申请人执行人杨某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杨某分别于2010年12月6日给付1万元、2011年4月10日给付14000元、2011年5月10日给付14000元和2011年6月10日给付14000元。在执行最后一笔款数时,申请执行人又自愿放弃3000元,被执行人总共给付申请执行人49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39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