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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田某甲,田某乙返还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田某甲。

被执行人:田某乙。

本院在执行韩某与田某甲,田某乙返还财物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甲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0458.12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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