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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湖南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长沙市X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杨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XX市X镇XX街XX号。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湖南某某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某某公司(于2012年3月17日之前协助李某将长沙市X路X号湘华大厦第九层XX号房屋(整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商字第x号,权利人名称: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至李某名下,办理费用由李某承担;

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

年3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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