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被告黄某丁向原告肖某丙借款x元,双方约定2008年8月30日前清偿并以被告所有的位于(略)作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经原、被告协商并经被告房屋共有人黄某戊同意后,将两被告共有的位于(略)作价x元卖给原告,但原告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因被告黄某丁涉及其它经济纠纷,致该套房屋被资兴市人民法院查封,故酿成此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肖某丙与被告黄某丁、黄某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在2010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肖某丙购房款x元。
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4100元,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3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李雅克
人民陪审员李文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