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
被执行人:肖某。
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田某与肖某,张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30778.12元(含执行费37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