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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雷某、渭南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执行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渭南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略)。

被执行人渭南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某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经理。

王某与雷某、渭南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渭南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王某已私下解决,王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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