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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某与被上诉人欧某,原审被告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女,32岁。

委托代理人陈言军,湖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女,32岁。

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车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55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卢某为与被上诉人欧某,原审被告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车某向欧某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期限为两个月至2011年6月1日止。借款到期后,欧某经多次催付未果。另查,车某与卢某系夫妻(2007年结婚),2011年9月23日协议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前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车某、卢某所欠欧某借款本金7万元,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由车某、卢某付贰万零肆佰元(含双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折抵后车某应付的400元),2012年10月底前付叁万元,余款在2013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车某、卢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车某、卢某共同负担400元,欧某负担400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熊云耀

审判员李冲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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