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军、王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宏杰,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风险控制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钟晓奇
审判员张磊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徐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