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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军、王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宏杰,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风险控制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钟晓奇

审判员张磊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徐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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