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X区X路。
负责人刘某丙,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丁,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戊,男,59岁。
原审被告熊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孙某己,常德市法学会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皮某,男,44岁。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某戊,原审被告熊某、皮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澧县人民法院(2011)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4日11时20分许,孙某戊驾驶湘x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在澧县X组路段与熊某驾驶的鄂x号货车相擦,造成摩托车受损、孙某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前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孙某戊各项损失51002元,此款直接汇入孙某戊个人帐户;
二、熊某对孙某戊所受伤害已先行垫付14000元,扣减其应承担的部分(含熊某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孙某戊应返还熊某6500元,此款在孙某戊收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后一周某返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孙某戊负担2000元,熊某后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熊某耀
审判员李冲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