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勉县日杂公司退休职工,住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勉县玻璃厂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辉,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勉县人民法院(2010)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李某某多预交的50元,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赵祥森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