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贵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莫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0)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莫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莫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南
审判员李业佳
代理审判员梁冬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牟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