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己,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庚,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雷某、黄某戊、谭某、黄某己、廖某、黄某庚、胡某辛、赵某壬、赵某癸、王某、陈某、陈某、丁某诉被告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谦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下欠原告黄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雷某、黄某戊、谭某、黄某己、廖某、黄某庚、胡某辛、赵某壬、赵某癸、王某、陈某、陈某、丁某工资共计105262元,被告文某于2012年5月31日前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文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谦章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