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涂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涂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涂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吕军锋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