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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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魏松文,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Y。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X诉被告陈Y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南某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某。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生下小孩后,原告在家哺养小孩,被告长期在外,夫妻间的关系日益冷淡。2003年被告伙同他人抢劫杀人,2004年缉拿归案,并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来脆弱的感情又被盖上一层浓厚的霜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请求法院判令:一、准某、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由被告弟弟陈今友带,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某,该小孩现跟随被告弟弟陈今友一起生活。2003年4月16日被告陈Y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湖南某雁南某狱服刑。另查明:原告没有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陈Y自愿离婚;

二、原告陈X与被告陈Y的婚生小孩陈某某由原告陈X抚养成人,但不改变小孩目前的生活环境,原告陈X自愿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其他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南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段绍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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