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某乙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军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