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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常某某、原审被告魏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魏某某,男,48岁。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常某某、原审被告魏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1、常某某不能把雇主张某某和侵权人魏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只能起诉一人。2、判决张某某和魏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错误。3、张某某不是侵权人,且没有过错,判决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经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相一致。另,原审法院依据被告张某某的申请追加魏某某为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申请人关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据张某某的申请追加魏某某为共同被告,魏某某作为造成常某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判决魏某某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庆安

代理审判员李锋

代理审判员于明杰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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