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茂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伙同同案犯牟某、李某、苏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经共同策划后,由被告人宋某、同案犯牟某各携带一把砍刀,同案犯李某、苏某各携带一根钢管窜到城厢区X村木兰溪海堤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人邵某、陈某某在海堤上行走时,被告人宋某、同案犯牟某便上前假装向被害人邵某借火点烟为由靠近被害人,同案犯牟某用砍刀顶在被害人邵某的肚子上,被告人宋某用砍刀架在被害人陈某某的脖子上,同案犯李某、苏某上前威胁被害人邵某、陈某某交出财物。同案犯李某将被害人邵某的价值人民币760元的维科牌V829型手机一部、被害人陈某某的小灵通一部(型号不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及价值人民币280元的金星牌MP4播放器一部抢走,同案犯苏某将被害人邵某的一部豪爵牌x-8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钥匙抢走后发动摩托车载同案犯李某逃离现场,被告人宋某、同案犯牟某徒步沿海堤逃走。被告人宋某分得赃物手机,同案犯牟某分得赃物小灵通,同案犯苏某、李某将赃物摩托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二人平分赃款,MP4播放器被丢失。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宋某向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牟某、李某、苏某的供述,被害人邵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通话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以及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诉讼期间,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628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040元及小灵通一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持械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宋某退出的赃物维科牌V829型手机及豪爵牌x-8摩托车各一部的折价款合计人民币四千七百六十元返还给被害人邵某;赃物金星牌MP4播放器及小灵通各一部的折价款合计人民币八百六十八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某郭
审判员刘某民
人民陪审员叶丽爱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晓敏
姚盈盈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