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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尽忠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对原告张尽忠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作出的(2012)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该判决文书落款日期“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更正为“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审判长刑延文

审判员王福利

人民陪审员刘某光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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