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对原告张尽忠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作出的(2012)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该判决文书落款日期“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更正为“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审判长刑延文
审判员王福利
人民陪审员刘某光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学宇